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846号建议的答复
教师建议〔2020〕650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设
教育部高度重视幼儿师范人才培养,支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加快推动幼儿师范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指导高校设置本、专科学前教育专业,本科专业需报教育部备案,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控制专业需报教育部审批,严格控制办学条件不达标、办学水平较低的院校随意增设学前专业,把好教师入口关,要求具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切实保证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质量。2018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办好一批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和若干所幼儿师范学院,支持师范院校设立学前教育专业,培养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幼儿为本、才艺兼备、擅长保教的高水平幼儿园教师。教育部坚持规模与质量并重,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幼儿园教师培养质量。同时支持高校增设学前教育专业。目前,全国共有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51所,其中,23所为“十三五”期间新设、改制学校。
下一步,教育部将综合考虑全国高等学校结构布局等各方面因素,对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发展予以政策支撑。并指导各地根据本地区幼儿师范发展需求,统筹考虑现有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布局情况,对设置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调研和论证,按程序支持各地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设纳入“十四五”期间高校设置规划。
二、关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设置与师资配置
《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根据“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有关安排,设立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要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先纳入本省高校设置规划,再按照高校设置程序和标准向省级人民政府申报审批,设置完成后,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对照高等学校设置规划、专科层次高等学校设置标准、高等学校名称使用有关规定、高等学校设置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公布有关高等学校名单;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建议有关省(区、市)予以改正。
下一步,教育部将不断优化专科学校备案工作程序,推动各地根据发展需求规划建设各类专科高等学校,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三、关于培养优质的学前教育师资
教育部等部门对学前教育师资高度重视。《意见》提出创新幼儿园教师培养模式,前移培养起点,大力培养初中毕业起点的五年制专科层次幼儿园教师。同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师〔2018〕13号)提出面向培养幼儿为本、擅长保教的卓越幼儿园教师,重点探索幼儿园教师融合培养模式,积极开展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专科层次幼儿园教师培养。目前,正着力推动创新幼师培养模式,改善幼师培养供给:一是开展学前教育师范生公费培养。将学前教育师资纳入国家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在国家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示范引领下,全国28个省份启动实施了包含学前教育专业在内的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为地方公费定向培养补充幼儿园教师。二是实施卓越幼儿园教师培养计划。遴选确定南京师范大学、长沙师范学院、山东女子学院等20所院校承担卓越幼儿园教师培养改革项目,开展招生选拔、协同培养机制、人才培养模式、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推动各地各校积极探索初中毕业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构建厚基础、强能力、重融合的培养体系,示范引领各地各校全面提高幼儿园教师培养质量。
下一步,教育部将在全国高等教育计划管理工作中,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高校办学条件,科学合理确定分省分部门招生规模,继续引导地方和高校根据条件和社会需求,合理确定学前教育等学科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同时,教育部将积极指导各地落实国家政策文件,进一步改革创新幼儿园教师培养模式,推进卓越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适应幼儿园的实际需求。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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